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害执行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妨害执行行为的主体。妨害行为人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案件当事人,也可以是案外人;可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组织;可以是直接义务人(被执行人),也可以是不负裁判义务的间接义务人(协助单位)。
2、妨害行为发生在执行程序进行期间。即妨害行为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案件执行终结之前的期间之内。
3、必须有妨害执行的行为。行为人如果只有妄图而未采取行动,如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扬言要外出躲债,转让财产,而实际上并未进行这些活动,不能认为是妨害执行的行为。
4、妨害行为必须是妨害人的故意行为。即妨害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必须是行为人在明知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下而为之。
5、妨害行为的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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