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有哪些
(一)被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总投资等。
(二)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践过程中双方共同签订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监理业务执行的起止时间。
(七)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和签约时间。
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什么特点
(一)委托人监理人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
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作为委托人必须是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作为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单位资质相符合。
(二)监理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三)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监理合同划入委托合同的范畴。《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一)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三)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需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四)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供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五)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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