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部位的不同损伤程度进行划分。如果认定符合规定,则构成轻伤,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相反,它不构成刑事犯罪,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实际的病例鉴定中,有许多情况会影响鉴定结果,如其他创伤、并发症、损伤过程、既往病史、先天畸形等,都会影响鉴定结果。因此,实际伤害判断应以专业鉴定为基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原则、方法、,人身伤害程度认定的内容和分类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的人身伤害程度认定
规范性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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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人员伤残评估能力鉴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程度
2.术语和定义 严重伤害 使人身体残疾,破坏人的容貌,丧失听力,丧失视力,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包括I级和II级重伤 轻伤 造成肢体或外观损伤,部分听力、视力或其他器官功能受损,或其他对人体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I级轻伤和II级轻伤 轻伤 由各种损伤因素引起的原发性损伤,导致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伤或轻微功能障碍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化学、化学、化学、化学、化学、化学、化学、化学、化学、化学、化学、化学、化学、化学、化学、化学、化学、化学、化学、化学、化学、化学、化学、化学、化学、化学、,生物和其他外部因素作用于人体,对组织器官结构造成一定程度的损伤或部分功能障碍,不构成重伤、轻伤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制定本标准,结合法医检验案件的实践经验,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生物等外部因素作用于人体的伤害,造成一定程度的组织器官结构损伤或部分功能障碍,不构成重伤,也不是轻伤 第三条损伤程度的认定应当以原发损伤和外部因素直接对人体造成的后果为依据,包括受伤时的伤情、受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 第二章鉴定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伤害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伤害和伤害引起的并发症或后遗症为基础,以原发性伤害及其并发症为识别依据,进行综合分析和综合识别的原则,鉴定应以当时的损伤为基础,辅以损伤的后果,以及全面鉴定 如果鉴定是基于面部损伤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鉴定应侧重于损伤的后果,第三章肢体损伤第20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的6%以上第21条肢体皮肤和皮下组织的单个伤口长度可达10厘米(儿童可达8厘米)或以下伤口的累积总长度可达15厘米(儿童可达12厘米);感觉神经、血管和肌腱损伤,影响功能 第22条外伤性皮肤缺损需要植皮 第23条手部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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