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债权债务的跨境转让效力?
时间:2023-04-12 10:32:42 1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境内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之间因代付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并未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

境内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的债权也非法律禁止转让范围,合同性质,在形式上似乎也不属于学术界通常所理解的带有人身权属性质。

若发生债权转让,则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方可发生法律效应,但合同明确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需要满足以上条件债权债务跨境转让方为有效。

一、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是不是无效的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不是无效的,只是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民法典债权转让能否撤销

债权转让可以撤回,但不能随意的撤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拥有撤销权,撤销权属于撤销权人享有的民事权利。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债权转让合同,并且通知了债务人的,且该转让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债权转让合同是合法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一)债权转让合同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债权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第三人取得合同权利成为合同当事人。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但往往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二)怎样认定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可认定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三)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关于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时,不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才有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债权转让通知中同时有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人收转让通知后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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