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桑诉北京时代前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时间:2023-06-08 18:06:28 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告哈桑,男,回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哈四段市医院散居9号。

委托代理人郑毅,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米兰,女,汉族,1983年5月21日出生,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址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告北京时代前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华远街7-3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万琳,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谨源,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强视影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50号304、307、309室。

法定代表人游建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万琳,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海涛,男,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广东强视影业传媒有限公司职员,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哈桑系歌曲《失去你》的著作权人。电视连续剧《金色年华》将《失去你》作为主题曲使用,未征得哈桑的许可。电视连续剧《金色年华》的出品单位是北京时代前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广东强视影业传媒有限公司。现哈桑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北京时代前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广东强视影业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停止并不得再使用涉案歌曲、支付赔偿金5万元。诉讼中,北京时代前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广东强视影业传媒有限公司表示只是当时没有找到作者,故未支付报酬,现在同意支付哈桑报酬,并愿意与哈桑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时代前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广东强视影业传媒有限公司确认哈桑系歌曲《失去你》的著作权人,并同意公开发表声明确认哈桑的权利人身份;

二、北京时代前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广东强视影业传媒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哈桑作品使用费四万元;

三、本案涉及纠纷,双方就此协商解决,别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1800元,由哈桑负担90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普翔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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