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跨县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二、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口应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流动人员申报登记时,未满16周岁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满16周岁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育龄妇女应同时提供经有效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居住证为1人1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3年。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换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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