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规民约是中国由乡村群众集体制订,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并自觉自愿履行的民间公约。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社会公德、平时生产生活关系、贯彻国家政策法令等。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团结,促进生产。乡规民约需靠群众自觉遵守,对违者进行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罚,但是不得超越法律。制订乡规民约不能违反国家法令政策及社会生活准则,否则应予以修改或撤销。
以乡规民约变相设定许可
依我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属社会自治组织,依法拥有自治权。有些行政机关利用在文件中强制规定,村委会、居委会的乡规民约应设定某种无法定依据或者已被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未经村委会、居委会的审批,不得从事某种行为。此举亦属变相许可。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应积极应对、处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过程中突出存在的上述问题,从而使行政许可法蕴涵的诸多立法宗旨、理念得到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丰富农民文化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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