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兵团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查处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兵团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兵团公路新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养护大中修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谁建设、谁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在设使用年限内负责。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无论在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六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项分级管理的规定,兵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项目法人与从业单位负责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发生公路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应按部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
第八条本制度应在招标文件和有关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
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九条建设、设计、咨询单位以项目建立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施工、监理单位以标段建立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在办理开工报告时,应按《兵团XXX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人表式》(附件一),认真填写该项目各合同段各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人,报兵团交通主管部门,以备监督考核及质量责任的追究。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按下述原则划兵、师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行政领导是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质量管理领导责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及委托的现场项目管理负责人。各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从业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技术方面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与事故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各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与从业单位应制定内部质量责任制及追究制度。
第十条兵团交通局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
1、负责兵团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兵团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2、负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与责任追究。
3、加强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兵团公路建设市场。
4、受理公路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举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
1、负责师(市)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部门的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2、负责所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及质量问题与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与责任追究。
3、受理公路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举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责任:
1、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与从业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2、组织现场工程质量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从业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和工程实体质量,制止和纠正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行为。
3、组织和参与公路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按规定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对鉴定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
1、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部门的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对所管理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2、建立完善内部质量责任制和质量管理制度,督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3、负责所管理公路建设项目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与处理,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参与所管理公路建设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
1、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
2、各从业单位必须按资质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任务。
3、公路建设各从业单位应建立和落实质量责任制和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控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4、加强工作人员质量意识与专业技术教育,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明确界定各岗位工作人员质量责任。第三章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检查核实与追究第+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兵团交通主管部门、质监站根据部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本制度,对各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从业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工程质量责任人在岗、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质量问题的调查与核实:
1、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工程质量问题信息由建设、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及养护管理单位提出,由兵团交通局负责调查、核实。
2、四级以下(含四级)公路的质量问题信息由建设、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提出,由师(市)交通局负责按规定调查、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与核实:
1、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工程出现一般质量事故,在接到事故报告7天内,由兵团交通局负责,按规定调查、核实、处理。
2、四级以下公路一般质量事故由师(市)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调查、核实。第十八条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由兵团交通局配合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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