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未遂不是暴力犯罪。暴力犯罪是指利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为威胁),以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人或者物为侵害对象,故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基本特征是暴力性质明显。从刑法意义上说,所谓暴力犯罪中的暴力(包括实施暴力胁迫)是为自然人故意危害而设定的犯罪要件。"暴力"是指自然人非法实施的有形物理能力。"胁迫"(威胁)是指有形的伤害内容。因此,可以说,暴力的含义无疑在犯罪中具有共同的一面。然而,由于各种犯罪的性质不同,暴力的内容和程度也有很大差异。从暴力的程度和范围来看,当然具体犯罪还是有差异的。但我认为,从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种类和轻重范围来看,暴力的程度和范围与法定刑的关系一般是一种比例关系,即暴力程度越重,法定刑越重;暴力范围越广,法定刑的范围越大,刑种越多。
放火未遂量刑标准有何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然从刑法第114条的规定看,只要实行放火行为,不管其行为是否终了,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危及公共安全,就构成放火罪;从刑法第115条,放火造成了严重后果,出现了重伤、死亡,或者财产严重损失,法律规定给予更为严厉的法定刑,但是对于放火罪来说,还是应该有未遂和既遂之分的。未遂问题存在于直接故意实施的犯罪之中,放火罪是直接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有区分未遂和既遂的客观基础。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放火犯就有了区分未遂和既遂后,可以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的后果,这也是区分放火罪未遂和既遂的必要所在。从法律上讲,在刑法第114条的基础上,虽然规定的都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一方面,相对于那些危害严重的火灾而言,它可能就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未遂状态,而且对于小型火灾来说,也有一个是否实际发生火灾的问题,有一个犯罪是否得逞的问题。承认放火罪有未遂状态,一方面符合放火罪的客观特征,另一方面承认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也为教育改造罪犯提供了有得的条件,特别是对那些一失足成千古恨人来说,有可能得到改造使这一恨不至于恨得太久。对于刑法第115条规定的情况,也有必要区分未遂和既遂,虽然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但是未遂和既遂的区分还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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