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符合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院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已被2003年8月8日国务院第387号令《婚姻登记条例》取代。1989年11月21日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1994年4月4日我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现代的结婚条件是什么?
现代结婚的条件具体包括如下几方面:
1、当事人不得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男女双方的婚姻状态不能是已婚;
3、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4、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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