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登记机关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办理机构:
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办理程序:
①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②确认管辖权和当事人所持证件齐全有效;③见证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签名;④对证件、证明、声明书进行询问、审查、核查;⑤对符合条件的,打印《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补发的婚姻登记证书;⑥收取补发的婚姻证件工本费;⑦颁发补发的婚姻登记证;⑧对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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