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怎么办理?武汉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一览
时间:2023-03-15 18:42:05 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受理条件:

1、户籍与婚姻登记处同属一辖区(当事人户口从一个辖区迁入另一个辖区的,由现户籍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或丧偶;

4、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5、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二、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温馨提示:

1、家庭户的居民,提交整本户口簿;集体户的居民,提交本人页原件及加盖保管部门红印章的首页复印件;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可以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户籍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号码、婚姻状况、住址、出证机关、出证日期,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户口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准确无误;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丧偶”,不相符的请到公安部门变更。

3、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日期,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常住人口登记卡应当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4、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更换户口簿或出具户籍证明。

(二)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温馨提示:

1、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与户口簿一致。

2、身份证超过有效期或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换发新身份证;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使用临时身份证代替。

(三)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如是判决书还须提供法院判决生效证明书)原件;丧偶者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须注明死亡日期)。

(四)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可以委托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出国人员应提交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的当事人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五)当事人已经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出具其《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的,申请人须提供当事人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近亲属关系的证明,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照片;

(六)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七)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温馨提示:同一底版的证件照,不得使用生活照或艺术照等。

三、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证件齐全、有效,符合出具条件的,当场受理、出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理由。友情提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户口发生过迁移的,由原户口所在地、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户口迁出、迁入时间出具证明。两地婚姻登记信息已联网的,可由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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