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罪首先要构成以下要素: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所谓提供,是指故意传播或传播虚假证券发行、证券和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既可以提供给个人,也可以提供给单位;可以当面口头提供,也可以不面对他人采用书面、影视、电脑等方式提供;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批量提供。但是,无论其方式如何,它所提供的信息都必须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相关,并且必须是虚假的。如果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无关,或者提供的不是虚假信息,则不构成本罪。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可以自己编造,也可以别人编造,但来源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伪造,是指根据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点,包括风格、格式、形状等形式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述、拓印、石印等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变更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通过撕裂、燃烧、浸水、丢弃等方式销毁证券和期货交易记录。所谓欺骗,是指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销毁交易记录来欺骗、引诱和误导投资者,从而骗取投资者的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证券和期货合约。本罪为结果犯,只有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即使没有实际损害但不严重的后果,不能构成本罪。主要条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具有欺骗投资者买卖证券和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和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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