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分配的福利房能否随意收回?
所谓福利房,又称特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货币分配的形式出售给职工,职工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从而享有所购住房的部分或全部产权。当时,中国独特的住房制度,又称福利房,在1998年后停止了这种住房分配形式。这类房屋产权属于单位(公房),使用权属于个人,有房屋《租赁证》,要交租金。单位分配给职工的福利房能否随意收回,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明确。但从法律上讲,单位无权收回房屋。单位视为职工的福利性住房,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福利补偿,与职工的工作年限、学历、职务等挂钩,取得住房后,业主应享有住房的产权。三。单位往往以职工已分配住房为条件,强迫职工签订所谓的服务承诺书。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违背工人意愿的,没有法律依据。
单位分配给职工的福利房产权是谁?
福利房是单位补贴的财产,但往往房产证就在单位,业主5-10年就能拿到。所以房主需要购买一定比例的产权。个人没有房产证,对房屋没有所有权,依法不登记的房屋不可转让。产权有三种所有权:
1。单位房是集资建房。房屋产权由集资方式确定。个人以房屋全部资金投资建设房屋所取得的单位房屋,是房屋的全部产权。个人以部分住房公积金投资房屋的,取得的房屋为房屋产权的一部分。单位房屋是房改建设的房屋,取得的单位房屋是房屋产权的一部分。(前提是房改房是标准价)
3。单位房屋与职工签订购房协议后,如果分期还款,在房屋款未清之前,房屋产权也是产权的一部分。交房款明确后,房屋产权即为房屋的全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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