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奸失去直接证据应该用间接证据进行证明。强奸罪,需要证据确实充分、查证属实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对强奸罪的客观违法要件以及主观的责任要件构成要件的事实进行认定。如果一个强奸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那么侵害人就会被依据疑罪从无而判决为罪名能不能成立,逃脱刑事的追究。所以,如果受到了性侵,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并且千方百计地保护和保留证据,全力防止坏人逍遥法外的现象发生。
安徽上访女在北京被强奸案二审被告被指无歉意
记者了解到,春节前,李某某听从母亲的安排已经嫁给一名同乡男子,男方并不知道李某某曾被强奸一事。目前李某某已跟随婆家在外打工谋生,生活穷苦。
李莹称,从李某某匆忙嫁人可以看出,强奸案的发生,给李某某的人生带来的伤害巨大。李莹说,在李某某居住的农村,受传统观念和乡土文化影响,女孩的贞操被看得很重要。强奸案在村里传开后,李某某和家人无法摆脱传统观念和偏见,那种无形的压力和恐惧导致李某某的母亲急于将女儿嫁出去。李某某的母亲知道女儿嫁的人很穷,双方缺乏了解,但她又急于这么做。她的无奈选择,根源就在于女儿曾经被强奸,她担心女儿以后嫁不出去。
李某某的精神创伤还没有恢复,她的病也还没有治好,却和一个不认识的男人去了一个陌生的地方。李莹认为,徐某应该为李某某的悲剧负责,给她一些精神的抚慰。李莹希望看到二审法院突破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支持李某某的精神索赔请求。
追踪报道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昨天上午,安徽籍上访女子李某某于某某宾馆被强奸一案,在市二中院二审开庭。检方当庭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徐某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撤销一审有期徒刑8年的判决。被告人虽表示希望早日出去回报社会,却被原告方指责毫无歉意。庭审进行了不到一个小时休庭,案件未当庭宣判。
昨天的庭审于上午9时30分开始,李某某和家人均未到庭。
一审时出庭的原告律师张荆因有事在身无法出庭,其同事李莹在二审时出庭。李莹告诉记者,庭审现场相对平静,被告人徐某精神状态一般,多数时间低着头,徐某的家属未到庭。
开庭后,丰台检察院的检察官首先发表了抗诉意见,指出徐某系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应当按照《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3项,认定徐某属于强奸罪的情节加重,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判罚。此外,检方还指出,徐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且徐某并不是因积极悔罪而自首,而是在舆论的压力下被迫自首,依法不应减轻处罚。
此后,李莹对一审判决中的民事部分发表了上诉意见。她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只部分支持了李某某的直接物质损失2003.9元,而对其心理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各5万元的请求分文未支持,应属判决有误,性侵害案件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伤害是无形的,这种痛苦是本案有限的医疗费所不能弥补的。
一审判决后,徐某曾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此次开庭,徐某辩称自己属于犯罪中止,构成自首,并否认在公共场所强奸。徐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合理损失,希望自己早日出去回报社会。
但李莹指出,徐某没有表达对李某某的歉意,没给对方任何经济赔偿,没有积极悔过。
案情回放
去年8月3日晚,来自安徽阜阳界首市的李某某进京上访时,被界首市驻京办相关负责人带至河南省桐柏县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处所租用的丰台区某某宾馆房间。次日凌晨2时许,在多名人员在屋内住宿的情况下,李某某遭桐柏县驻京办聘请的看管人员徐某暴力强奸。8月11日,徐某在原籍向警方投案。
去年12月11日,丰台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李某某2300.9元损失。宣判后,徐某和李某某提起上诉,而公诉方丰台检察院亦于12月18日提起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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