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市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如何规定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的实施条件为:
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宜春市演出经纪机构变更的办理材料
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三、宜春市演出经纪机构变更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宜春市演出经纪机构变更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
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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