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样,案件性质不同,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主要对经济犯罪案件实行冻结。而法院的冻结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案件范围较广泛。案件所处阶段不同,侦查机关的冻结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而法院的冻结可能是在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前,诉讼中,执行过程中等阶段采取的措施。
一、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标的依据是什么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标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检察院会查银行卡余额吗
会一、为了侦查职务犯罪,检察机关需要对相关线索进行初查,查询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信息,还有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的相关信息,另外还有人口信息、工商信息、车辆信息、通信信息、行迹信息等。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犯罪时的应有权利。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约束,主要体现在公民人身自由的方面,如果要采取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则必须在立案后。在初查阶段,接触涉案当事人也必须经过检察长的批准。三、在立案前的初查阶段,可以查询存贷款信息,但不能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
三、检察院对公安侦查监督的范围
1、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专门调查活动的监督。
专门调查是指本法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等。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的专门调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具体包括这些活动是否依法进行,是否遵守本法关于回避及有关程序、手续等方面的规定等。
例如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监督;讯问是否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参加讯问的侦查人员是否不少于二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是否出示了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进行讯问;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讯问笔录是否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能力阅读的,是否向他宣读;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告知其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是否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行为;是否有污辱当事人人格,以及妨碍当事人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等。
2、对公安机关在专门调查工作中必要时采取的强制性方法的监督。
这些强制性方法包括强制扣押、强制检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等。
3、对公安机关采取、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监督。
为了保障侦查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往往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公安机关采取、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活动,是侦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也属于侦查监督的范围之内。
4、对公安机关预审活动的监督。
预审,是指公安机关对已经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的活动。预审是侦查的重要阶段,预审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预审活动理应在侦查监督的范围之内。
5、对办案期限的监督。
为了保证案件及时处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本法对侦查羁押期限、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等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是否遵守法律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也在侦查监督的范围之内。
6、立案、撤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的,对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进行监督。
全文2.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