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一:固定资产的标准改为5000元,虽然〔2014〕75号文件规定“各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折旧不再按年计算”,从法律层面和文件内容来看,换言之,固定资产的定义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按照加速折旧法计算的折旧额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在会计处理上是否采用加速折旧法,并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同时采用同一折旧方法核算和纳税
例如:某企业于2014年6月购买了一台电脑,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4800元(不含其他税费)。企业于2014年7月开始按折旧年限3年,残值率5%计提折旧,按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计算机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过程见附表
错误二:购买旧设备不能享受“新购”的加速折旧政策
财税[2014]75号文规定的“新购”中的“新”字仅与原购买的固定资产不同资产。新购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置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用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建固定资产购置时点原则上以建设工程决算时点为准。具体范围包括:(1)购入的固定资产既包括新增的固定资产,也包括2014年以后企业购入的旧的固定资产;(2)自建的固定资产;(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etc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新购”的固定资产不应包括盘盈的固定资产和改建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资产,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等,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换句话说,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也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误区四:不能同时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研发费用,在研发专用仪器设备时,应根据研发费用扣除的相关文件予以扣除D活动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意味着按照公告规定提速的折旧和费用,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仍可以加计扣除,享受双重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务院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过程中共用的仪器、工具为折旧额,设备发生的费用不属于研究开发费用加扣除费用的范围。即生物药品制造业、特种设备制造业、铁路、航运、航空航天等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等电子设备制造业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购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仪器仪表同时发生,因共用仪器设备折旧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他们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扣除
第五个错误是不能在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同时享受对小型和微利企业的优惠,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不能合并享受的、一经选择就不能改变的税收优惠,仅限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和定期减税、减征税率的税收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费用符合2014年国税[2014]75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第64号文的规定,符合中小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同时享受加速折旧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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