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医疗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是在医疗服务的履行中,如果因医护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失,医护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过错,医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标准如下:
1.完全责任,对医疗事故需要承担100%的责任;
2.主要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60%至90%的责任;
3.次要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20%至40%的责任;
4.轻微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二、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赔偿标准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三、医疗事故如何投诉
医疗事故的投诉是可以向门诊部、医务处、院办、党办等职能部门或院领导以及卫生局医政科投诉。可以搜寻保存相关证据,前往卫生局事故办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这些资料可以作为证据。还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全文9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