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债权、股权验资程序的合法性。一般规范。债权和股权投资未列入公司法。注册会计师在接受验资时,应当十分谨慎。第一步是在核查前或核查中与负责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沟通,充分尊重登记机关的意见。关于投资的合法性,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入手,并从法理上对债权和股权投资的实体进行审查。但如果它在实质上是合法的,但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这种出资的一般审查程序的合法性应当符合正常变更验资的要求。
还应包括:
①债权、股权作为注册资产,不得用于初始出资,只能用于后续出资或增资。(2)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应当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和股权。
③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以外的第三方以债权、股权方式参与投资的,应尽量争取第三方作为投资协议的相关人参与签署或盖章。
2。(1)债转股。
在核实确认债权真实性的基础上,双方投资者应签订债转股协议,并取得股东大会和被投资方股东大会的批准。需要注意的是,当投资者是自然人时,应尽可能要求其本人签字,以防他人签字引起投资合法性纠纷。(二)投资者以第三人的债权出资。
在核实债权真实性的基础上,债务人是否作为投资协议的关联人在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认可。但债务人不参与投资协议签订的,应当:
①验资前,必须以债权人(投资人)的名义向债务人发出函件,并以复函原件作为验资工作底稿;
②检查原债权人是否将债权转让给被投资单位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是否收到通知的有效债权;
③要求投资人(原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捐赠担保,并说明到期后不能得到有效补偿的,投资者应当补足出资或者以提供的担保物抵减出资。提供担保或者担保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者投资方、被投资方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以实物资产担保的,双方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④债权出资的债务仅指合同债务。侵权债务、无因管理债务、不当得利债务不得用于投资。验证债务、股权投资定价和股份转换
债务投资定价和股份分割。除了核实债权的真实性和估计可收回金额外,还应核实股权的估值。根据权益价值是否高于公允价值。权益价值高于其转换时的公允价值的,为债务重组中的债转股;权益价值不高于其公允价值的,为非债务重组中的债转股或普通债务出资。债转股时:
①验资报告附件应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转股(权)”。验资说明至少应当增加以下内容:债权形成的原因;债权形成的详细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日期、凭证号以及相应的主体;债转股调整。其他债权出资:
①在验资报告中,应当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出资”,
②在验资事项说明中,至少应当增加以下内容:债权形成的原因和债权的性质清偿债务时应当接受的财产形态;债权证明情况;接受投资的被审计单位的账户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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