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起算分两种,第一种是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也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种是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生效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跟其他法定刑罚比如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起算时间一致。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中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
(一)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刑法》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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