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羁押期间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者逮捕不当的,应当在发现后的十二小时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被拘留或者逮捕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三日以内,将释放或者变更的原因及情况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侦查羁押期限问题
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侦查羁押期限分为5种:
1、一般情况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侦查羁押期限为3个月;
3、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省级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侦查羁押期限为5个月;
4、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经过省级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侦查羁押期限为7个月;
5、特殊原因,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侦查羁押期限可以无限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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