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3-07-04 14:45:00 1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量刑如下: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特征有哪些?

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机构的设立、开业需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严格审批,擅自设立、开业便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2、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一经设立,对外挂牌,就构成本罪,盈亏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行为人犯本罪后,随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是为了集资诈骗,其行为即同时触犯其它罪名,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并罚。

5、《刑法修正案》将刑法174条“经人民银行批准”,改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的批准权已发生变化,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均已由中国证监会审批,保险公司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6、“擅自设立”,是指没有取得金融业务管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有资格的金融机构擅立分支机构,只可进行行政处罚,不属犯罪。

由此可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为之。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两个档次,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法院会对行为人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单位犯罪,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要接受刑事处罚,单位还要缴纳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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