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发生对于当事人是比较痛苦的,但是随着社会和法制的不断进度,工伤保险还是能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慰藉。工伤保险的获得要有工伤认定,但是在很多的工伤事件处理中存在工伤认定没有责任书的情况。
一、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职工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程度所作出的判断带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特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认定行政机关的此种认定属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审查界点应限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进行了完全程度的履职。
第一,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作为类的案件,除非事故责任程度确至明显可判定之程度以至于法官足以确信社会保险部门有推诿失职之嫌,人民法院一般均宜判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重新调查核实基础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以尊重行政机关的裁量决断权;
第二,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基于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之需要,在充分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存在职工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之情形,进而明确地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此时人民法院所进行的审查亦应谨慎克制,而不得轻易推翻行政机关的决定。
在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积极履职,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对职工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程度作出衡量判断。必要时也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来作为依据,并据此作出工伤认定与否的决定,而非简单地向申请人下达补正交通事故责任书通知,要求申请人提供职工在事故中不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证明。
二、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来说,其法律后果将使其丧失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权利。
就用人单位而言,及时为在工作中受伤的员工申报工伤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应先于其他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履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给与参保单位足够的宣传与警示进而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工伤认定是一个涉及很多手续和环节的过程,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类复杂的多手续多环节的法律问题,当事人还是寻求法律帮助和委托代理律师处理比较好,既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提高处理效率,尤其是对工伤认定没有责任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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