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一审普通程序中的举证期限。在离婚一审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特定原因,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2、离婚二审中提出新证据的举证期限。离婚二审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3、离婚诉讼发回重审案件的举证期限。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酌情指定举证期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
《证据规定》第5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过人民法院许可。”这个规定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受该规定的限制。即当时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间内提出。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在简易程序中,证据提交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的任何一天。对举证期限,在简易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协商的,不得超过15天;如果当事人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那么法院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事后起诉什么时候递交证据
当事人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这个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认可,这个期限叫做“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不少于30天。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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