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件提出了解决老农机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案,其中包括一次性专项补助和生活补助。具体标准根据实际工作年限进行分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从2015年4月1日起计发生活补助,未满60周岁的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发放。
在原则上,解决老农机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纳入国家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中。各县(市、区)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在岗实际工作年限(工龄),采取一次性专项补助或生活补助的办法予以解决。
例如临汾市人民政府老农机驾驶员养老补助文件为《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一次性专项补助。对于实际工作年限(工龄)不满5年的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按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工龄)对其进行一次性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工龄1000元(不满1年工龄的按1年计)。
(二)生活补助。对于实际工作年限(工龄)满5年及以上的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工龄)给予每人每月适当的生活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照从事农机工作5-10年(不含10年)、10-15年(不含15年)、15年以上(含15年)三个档次,分别给予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生活补助。
已年满60周岁(截至2014年12月31日)人员生活补助从2015年4月1日起计发,之前不再补发;未满60周岁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不同档次的生活补助
不同档次的生活补助,根据其规定的标准和使用范围,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这些类型的生活补助,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对于不同档次的生活补助,其发放标准也不同。一些地方规定了按照家庭人均收入的一定比例来发放生活补助,而另一些地方则规定了按照家庭人均收入的一定金额来发放。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考虑到当地居民的实际情况和基本生活需求,以保证补助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另外,不同档次的生活补助,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也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和规定。例如,需要进行公示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确保补助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生活补助是政府为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以保证补助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在解决老农机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时,应当将其纳入国家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中。各地应积极引导和鼓励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工龄)采取一次性专项补助或生活补助的方式予以解决。生活补助分为不同档次,发放标准要考虑到当地居民的实际情况和基本生活需求,同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补助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三条人员范围本实施意见所称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范围包括:在原省人事厅、农业厅、水利厅、农业机械管理局出台《关于印发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1997〕第2号)前,曾以农民身份受聘于我市各县(市、区)原国营拖拉机站、人民公社拖拉机站、大型农机站、乡镇农机管理站等基层农机服务机构,从事农机管理员、拖拉机驾驶员等农机业务工作的农机技术人员(不包括在上述机构中从事勤杂工作的非农机业务人员、临时或阶段性聘用人员和为村级代培的农机人员),以及1997年乡镇“三定”中没有被录用的农机管理员。上述人员中已按地方有关政策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专项解决了相关待遇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本实施意见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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