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无证卖烟的处罚办法
时间:2023-08-02 08:13:38 2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小店无证卖烟的处罚:

1、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小店无证卖烟134条怎么处罚

小店无证卖烟1的处罚具体如下:

1、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对于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为情节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3、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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