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过程中是否必须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根据《中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因此,社会风险评估是必要的。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社会意见修改情况。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代表、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较多的,由国务院讨论决定政府的行政会议。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存入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
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宣传和说明工作。
依法被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拆除评估过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2。房屋征收部门是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的委托人。
3。估价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调查。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初步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公布评估结果;5。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供整体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交付分户评估报告;6。双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自收到复查结果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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