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演出经纪机构延续如何规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防城港演出经纪机构延续的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三、防城港演出经纪机构延续的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四、防城港演出经纪机构延续的材料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营业执照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公司与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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