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作品自愿登记办法的规定,作品著作权自愿进行登记的,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信息是对外开放的,当事人可以查询相关数据。
相关法律规定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第十条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一(年代)一(作品分类号)一(顺序号)号。国家版权局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版权局。
第十二条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交纳查阅费。
第十三条有关作品登记和查阅的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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