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务人拥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行使该债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一、合同保全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方法有:
1、行使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二、合同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债权人债券会因为债务人有时财产的不当而减少,往往会危害了债权人,而合同保全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驶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1、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务的权利。2、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
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一)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首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或者之后,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和行使没有影响。其次,从该到期债权的内容来看,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对于以非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如不作为债权或者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再次,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对于非现实的权利,如将来债权,债权人不得请求代位行使。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其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只有在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但仍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自身又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存在现实的无法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才有行使的必要。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只有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享有的债权确有无法获得满足的危险时,债权人才有行使代位权以保全自己债权实现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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