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借贷:
1、网络借贷指在网上实现借贷,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这个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网络借贷分为b2c和c2c模式。
2、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3、P2P网络借贷平台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ITFIN)服务网站。p2p借贷是peertopeer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
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p2p网络借贷平台分为两个产品一个是投资理财,一个是贷款,都是在网上实现的。而且一个是贷款,一个是现金。
二、网贷平台的义务
1、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2、对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审核识别违法犯罪行为;
3、防范欺诈行为;
4、开展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确保出借人知悉借贷风险;
5、报送和披露信息;
6、信息内容管理,信息和交易安全;
7、配合相关部门防范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8、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13大禁止性规定(绝对不能触碰的红线)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备案管理登记指引》和地方细则,备案登记条件如下:
依法成立,经营范围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定代表人、高管、关键部门负责人符合任职资质;合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完善;第三方资金存管;第三方合同存证;信息安全测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第三方征信机构专项评估报告;完成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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