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终止包括哪些类型
时间:2023-03-14 10:11:12 2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终止是合同的消灭。包括以下类型:

1、债务已经清偿,这意味着已按照合同履行债务;

2、解除,单方面或双方面解除现有合同;

3、债务抵消,双方都负债务时,用对方的债务抵消各自的债务,达到一定程度上的清偿;

4、标的物提存,通过标的物提存给提存部门,达成合同权力与义务的消灭;

5、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对方债务,因此达到合同关系的消灭;

6、债权债务的混同,债权债务都归于同一个人,因此该债权和债务之间的关系自动消灭。

一、债权债务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债务消灭的情形如下:

1.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2.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各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

3.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履行义务,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予以保存而消灭债权债务的制度。

二、债务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是以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才能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销灭;也只有两个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抵销,如果一个是合法债务,另一个是不合法债务,则不得主张抵销,因为不合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功能,因而当事人双方所负的债务均须到清偿期。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不得抵销,但当事人自愿放弃期前利益、对对方当事人无害的,也应允许抵销。双方的债务需可用于抵销。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

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双方各有其经济目的,即不得抵销,否则不免使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交易目的难以实现。因此标的物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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