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居民张先生因2年未支付儿子抚养费,前妻郑女士在青冈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进行起诉,青冈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先生每月承担儿子800元抚养费。
张、郑二人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性格差异双方于2003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儿子由郑女士抚养教育,张先生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现在儿子长期患病,张先生却连续2年未支付抚养费,生活困难的郑女士来到青冈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经调查了解,两人的儿子今年14岁,现读初中一年级,9岁时诊断出患有慢性疾病,需要持续药物治疗。郑女士目前下岗在家,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张先生再婚后多年不曾关心探望儿子,对儿子不闻不问。随着年龄增长,孩子开支越来越大,每月200元钱根本无法满足其正常的生活读书开销。张先生经营花木生意,收入可观,却不顾父子亲情,连基本的抚养义务都不承担。鉴于此,委托代理人认真研究案情,仔细搜集证据材料,积极准备起诉状,要求张先生承担儿子抚养费由每月200元增加至1000元。
8月8日,法院立案受理。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张先生,张先生拒不配合调查,无法调解。9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张先生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审理认为,2003年至今已十多年,随着社会消费水平的提高,郑女士的抚养条件及抚养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受援人向张先生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本地的生活水平及受援人的实际需要,判决张先生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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