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摸底
(一)企业目前生产经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二)企业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企业干部职工对企业改制的思想动态;
(四)企业发展前景预测。
二、宣传发动
(一)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改制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
(二)分别召开企业党政班子,企业中层以上骨干和职工大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三、制订改制方案
(一)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制订,要吸收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参加,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
(二)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基本思路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职工劳动关系转换、社会保障等)方案,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等。
(三)企业改制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也可采取多数职工代表或多数职工签字形式审议通过,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市企改办批准后组织实施。
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相关事项的,应先报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国资)局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批。
四、清产核资
(一)成立由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指导组以及企业骨干、工会组织、职工代表等人员参加的清产核资小组。
(二)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物相符。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应对清产核资结果出具承诺书。
(三)清产核资督查由企业改制督查组(人员由市监察局牵头、市人大财经工委、政协经济科技工委、体改、财政、审计、国土、物价、总工会、房管等机构派人参加,下同)对企业资产清查情况进行督查,抽查面在10%以上,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查组向企改办提交书面督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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