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婚生孩子,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两周岁以上的,可以由父母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子女原则判决。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如果男女双方是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则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其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与婚生子女一样,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如果孩子不满两周岁的,一般由女方来抚养,但如果女方存在下列情况的,孩子由男方来抚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如果孩子超过两周岁的,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抚养权归谁,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至法院,法院会判决谁来抚养孩子。如果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一方存在下列情况的,法院判决时会优先考虑这一方: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如果男女双方是结婚证丢失,或者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但没有办理结婚证,则双方生育的子女属于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也是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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