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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税政字[1996]154号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深财农(1996)31号《关于港商独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1989)财农税字第71号文规定,雄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兴建龙岗新城花园占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商品房),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三资企业”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对该公司在开发区内兴建的学校和工厂占用耕地,按照规定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望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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