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院强制收治正常人被判赔偿
时间:2023-06-07 18:43:27 3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育有三名子女的妇女吴秀丽,被丈夫仇国立疑为有精神病送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四天后,医院方才诊断其精神正常,同意她离开医院。其后,吴秀丽将丈夫和医院告到法院。2004年2月9日,上海市长宁法院一审判决其丈夫和医院分别赔偿吴秀丽精神损失费45000元、5000元,并以书面形式向其赔礼道歉。

3月4日下午,仇国立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过平静的生活。虽然吴秀丽几次三番表达了这样的希望,但存在于这对夫妇间的纠葛仍在继续。一切还未有定论,但精神病院仅凭丈夫的一面之词,就将吴秀丽强行送入医院,这样的入院机制,是否存在某些隐患呢?

面包房女老板突然被带走

面包车直接开进精神病院

据报道,吴秀丽是在1997年和经商的丈夫带着子女迁居上海的。结婚多年来,她和丈夫一向感情不和。来到上海后,吴秀丽开了一家面包房。

2002年9月23日12点左右,店里的电话响起,一名男子称想预订一个五层的大蛋糕,吴秀丽请对方到店里详谈。走入店内的客人,是一名平头、穿着蓝色休闲服的高个男子,见到了吴秀丽却显得有些心不在焉,随便说了几句,便走出店外打电话。

再次进入店堂时,他的身后跟随着一名女子,称要带吴秀丽去做健康检查。我已做过健康检查。那么就进行一次复查。不等吴秀丽表示同意,那名男子就将她的手扭到背后。

争执间,又有两名男子走到吴秀丽身边,将她带出面包房,推进了停在门口的一辆面包车内。不要讲话。被这些陌生人包围的吴秀丽,不知所措地沉默着。

面包车直接开进了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吴秀丽说,从面包车下来,穿过了五六个铁门后,她被带进了一个病房。护士让她换衣服,给她服用一种白色的药片,没有人告诉她这是什么地方,没有人能让她打个电话,和外界取得联系。这个病房内,还住着几名精神状况不佳的病人。

9月26日,医院作出吴秀丽没有精神问题的诊断,经其姐妹和有关人士在文件上签字后,医院将吴秀丽放了出来。

按章办事并不侵犯人格权

入院复诊结果允许有误差

2003年5月9日,法院开庭。被告医院方律师在庭审时表示,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在对吴秀丽的整个诊治过程中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诊疗常规。不存在侵犯她的人格权,造成其精神损失的事实。

律师介绍了事件的过程。2002年9月11日到9月23日之间,仇国立曾四次到医院进行咨询,他称妻子吴秀丽有暴力倾向,多次到其工作场地、居住的大楼肇事,损坏物业财产,在和人交流时,言语中出现不合常理的情况。他还向医生提供了一些照片、录音带等证据,以证明妻子的精神状况不佳。医生遂建议仇国立带妻子来看门诊,但由于他无法将妻子送来门诊,便应其要求出诊。

9月23日,医院派出一名主治医生和两名护工,在仇国立及其朋友的陪同下,到吴秀丽经营的面包房,和她进行了当面接触。在近15分钟的谈话过程中,医生发现吴秀丽猜疑明显、情绪激动,甚至不承认自己是面包房的老板娘,由于在出诊环境下无法进行更为详细的精神检查,又考虑到此前其夫诉说的种种症状,便初步作出了人格障碍的诊断,并建议住院观察。其后,仇国立为妻子办理了入院手续。

根据《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对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医院诊断复核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根据卫生中心自己制定的操作规范,对住院患者的复诊应该在入院1周内完成。现在医院对吴秀丽的复诊在3天内完成,完全符合相关规定。

此外,根据上海卫生局的相应规定,三级医院出入院诊断符合率≥95%,即允许有5%的患者入院复诊后的结果与入院时的诊断不同。

院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丈夫严重侵犯妻子人身权

法院指出,精神中心作为专业机构,在对疑似精神病人实施强行收治行为的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精神中心在收治吴秀丽时,她并没有发生暴力或危及他人的不当行为,精神中心仅仅依据出诊医生与吴秀丽进行的15分钟左右的简短谈话,未向吴秀丽的亲友、单位员工及其他熟人、朋友进行必要的走访和调查了解,即判断吴秀丽患有人格障碍,有失科学公允。但因仇国立的申请,精神中心才作出该行为,因此负次要责任。

法院还认为,仇国立以妻子可能患有精神病为由,申请精神卫生中心对妻子予以强行收治。严重侵犯吴秀丽的人身权,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长宁法院最终一审判令两被告败诉,并按照1:9的比例承担对原告的精神赔偿,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赔偿吴秀丽精神损失5000元,仇某赔偿损失45000元。

医院强制收治病人应商榷

误诊率不应成为脱责理由

如果每个闹家庭矛盾的丈夫,都能轻易地将妻子送入精神病院,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本案因此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极大关注。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认为,在本案中,精神中心作为涉案三方中,唯一在精神卫生领域方面的专业机构,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仇国立怀疑妻子有精神问题,向专业机构进行咨询,这是非常合理的行为。但出诊医生仅凭短短15分钟的谈话,就断定吴秀丽具有人格障碍,并在吴秀丽没有任何暴力行为的情况下,竟将其强行送入医院,这显然是剥夺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

即使精神病人有暴力危害社会行为,精神病院是否能够强制收治病人,仍是值得商榷的,宪法只赋予了司法机构限制他人自由的权力。

此外,吴律师还认为,按照卫生局的规定,三级医院的误诊率可在5%,因此精卫中心自认不必承担过错责任的观点也有问题。在民事责任认定上,只看该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行政机构的规定肯定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

上海阳光律师事务所蒋伟忠律师认为,精神病治疗机构,应早日理清自身误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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