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
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
1、银-信合作类信托业务(优势业务):
依托大股东的资源优势,公司发行单一或集合类信托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对接,投资于信贷资产、银行票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股申购等具有稳健回报的资产,为银行盘活存量资产、发展中间业务、挖掘客户需求提供有效的途径,同时满足客户多样化的融资安排。
2、基础设施类信托业务:
利用贷款、股权投资等方式,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如城市集中供水、供热、供气以及高等级公路、桥梁、机场、道路等项目),为基础设施项目搭建融资平台,为委托人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3、房地产类信托业务:
利用贷款、投资、租金收益权买卖、融资租赁等金融工具为房地产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与金融服务。特别关注拥有收益型物业的房地产企业,积极探索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为委托人提供投资房地产的专业理财途径,分享房地产行业利润。
4、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
筛选优秀的证券投资管理公司进行合作,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证券投资理财服务,获得证券投资收益。该类信托产品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公司将信托资金投向股票一级市场、包括新股申购、定向增发、拟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等;另一种是针对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者,公司通过与具有较高市场运作能力的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合作,通过结构化设计,将公众投资者作为优先受益人、而合作方作为劣后受益人,将信托资金主要投向股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投资。
5、中小企业发展类信托业务:
公司与地方财政部门合作,联手一定实力的担保公司,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而设计推出的信托计划。入选中小企业由财政部门、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共同确定,根据遴选企业数量与用款额度确定信托规模,财政部门将认购其中一部分,一方面是对该项目增信,另一方面此部分信托收益直接作为信托费用,间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其余部分由信托公司募集,并采用贷款方式分户投放。所有贷款均由担保公司全额担保。
6、私人股权投资(PE)类信托业务:
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为信托计划委托人谋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7、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
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这里的资产包括银行信贷资产、企业动产和不动产。
8、财务顾问业务:
指公司凭借专业知识、行业经验、人力及金融资源,向客户提供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专业化、增值性的综合性投资银行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常年财务顾问、收购兼并顾问、企业重组顾问、战略规划顾问、融资顾问等。
9、债券承销业务:
是指公司承销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和企业债券的中介业务。承销的债券主要面向信托客户和机构投资者销售。公司提供企业债券融资信息咨询和策划、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设计和发行承销并兑付等方面的服务。公司已参与了近十家企业债券的承销工作,具备企业债券副主承销商资格,领先于其他信托公司。
10、其他信托业务:
除上述业务品种外,公司还可以从事公益信托业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融资租赁业务、股权代持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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