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公司法并没有对股东的年龄和行为能力做出限制。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当做公司股东。但未成年人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时候,必须经过监护人同意。
股东资格的限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4修订)》(以下简称《股权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股东资格做出如下限制:
(一)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
(2)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三)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保监会关于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对保险公司股东资格做出如下规定:
(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
(二)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股东,除满足《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主要股东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
(2)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3)包括对保险公司投资在内的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净资产;
(4)投资该保险公司已满三年(含三年)。
(三)保险公司成立不满三年的,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
(四)保险公司股东自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进行股权转让,通过法院拍卖等依法进行的强制股权转让和经中国保监会特别批准的股权转让除外;
(五)关联方对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其中出资或者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通知对主要股东的要求。
我们理解,根据上述规定,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进行了放宽,由20%调整到51%,但附有相关额外条件。此外,目前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境内企业法人股东资格条件有较为严格的诚信、无违法记录的要求,对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在财务指标方面有着相应要求。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