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债务的抵销规定
时间:2023-10-05 18:20:07 1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债权债务抵销的条件和效力。债权债务抵销是指债务人将自己名下的债务与债权人名下的债务相互抵销,使双方债务相消。抵销的前提条件是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且债务数额相当。抵销的效力是形成权,一经抵销权人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诉讼上裁判为必要。抵销的方式也无限制,抵销的意识表示发出后,不得撤回。

1.债权债务抵销的条件: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存在相互借贷关系;2.双方债务数额相当。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2.抵销的效力抵销权为形成权,此种意思表示一经抵销权人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诉讼上裁判为必要。抵销的方式也无限制,抵销的意识表示发出后,不得撤回。

互 负 债 务 抵 销 权 人 权 利 义 务 解 析

在处理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应根据其是否有先后履行顺序来确定处理方式。如果没有明确顺序,则双方应同时履行。在此情况下,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而另一方则有权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而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则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因此,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处理方式,以保证双方的权益得到维护。

债权债务抵销的条件包括存在相互借贷关系和债务数额相当,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前提条件,且双方债权债务关系须为合法存在。抵销权为形成权,抵销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诉讼上裁判为必要。在处理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应根据其是否有先后履行顺序来确定处理方式,以保证双方的权益得到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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