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附录B(资料性附录)中规定了“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但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该如何适用,各地做法不一。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伤残标准”)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解释,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且0≤Ia≤10%。另外,还须满足:∑≤10%,Ih∑≤100%。也就是说,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Ih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0%。
然而,在“伤残标准”中,虽规定了多等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步骤或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对应数值(即什么等级的Ia为多少),以及该如何浮动,也未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进行举例说明该如何适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确定Ia时随意性很大,亦致使确定“赔偿指数”时也颇有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10%,9%,8%,……,1%。即Ia(伤残附加指数)对应列表为: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当然,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下同)。
2、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0%,10%,9%,8%,……,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即Ia(伤残附加指数)对应列表为:一级,0%;二级,10%;三级,9%;四级,8%;五级,7%;六级,6%;七级,5%;八级,4%;九级,3%;十级,2%。
3、按照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Ih)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或2%);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或1%)。
4、每增加一处伤残,即取附加指数5%。
5、法医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直接写明附加指数、赔偿指数。(比较少见)
伤残等级既然可被划分为十个等级,那么不同等级取相同的附加指数就无法体现出等级区别,因此第三、四种做法不太合理。而第五种做法仅限北京等极少数地区。
对于第一、二种做法,应该说比较好的体现了等级差别,这两种做法区别在于最低等级的附加值是从1%还是2%的起点每一级增加1%来往上推。从字面上初看,第一种似乎很合理,但是,如果附加指数是一级伤残带来的,那么意味着受害人有两个一级,而一级伤残已经是100%,另一个一级伤残附加10%就没有必要,因为Ih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0%。
一、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怎么算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2)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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