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涉外离婚诉讼费用如何算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涉外婚姻诉讼离婚的,诉讼费用的支付取决于是否涉及财产,涉及财产的,按财产比例收取受理费。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格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支付: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支付;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支付;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支付;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支付;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支付;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支付;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支付;
10,超过20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二、非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缴纳: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按0.5%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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