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向不特定人传播淫秽物品是一种违法行为,轻则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重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当该行为构成犯罪时,人民法院会依照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进行抵罪处罚。当该行为还没有构成犯罪时,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及对应的罚款,一般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什么是非法传播污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依法坚决打击淫秽物品。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书刊、报纸、画片、电影、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和印刷品、雕刻有淫秽文字和图案的日用品等。
传播污物的立案标准是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次以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在浏览量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涉嫌犯罪。但传播污秽物品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公安拘留和罚款的,构成犯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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