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昌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材料
1.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表
2.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或司法行政机关关于注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5.注销公告
6.清算报告
7.银行账户注销凭证
8.税务登记注销凭证
9.律师事务所“公章”
10.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
二、许昌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条件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三、许昌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冬季: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四、许昌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可以直接报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合伙人承担。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全文77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