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的具体争议中,未成年人的某一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支付的金额、是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等因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打赏一定金额,若花费数额与同一年龄段群体平均消费水平相差不大,可初步认定为与其智力相适应。但如果超出了与其年龄、心智不相符合的界限,比如高于该年龄层的平均消费,则法定代理人可以决定是否同意或追认。
《民法典》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全文5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