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的组织形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后,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和自身条件,可以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委托招标;如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也可进行自行招标。
(1)委托招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1)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和干预。
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委托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和完成招标任务。
(2)自行招标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依靠自己的能力,依法自行办理和完成招标项目的招标任务。
1)自行招标能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2)自行招标条件的核准与管理——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管理监管方式。
①事前监督——主要有两项规定:
一是招标人应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具有自行招标条件的书面材料;
二是由主管部门对自行招标书面材料进行核准。
②事后监督管理——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事后监管,主要体现在要求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招标的方式: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公开招标的法律要素有:招标人是以招标广告的方式邀请投标;邀请投标对象是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特点是:(1)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2)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3)投标人的数量有限。
邀请投标的法律要素是:招标人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投标;邀请投标对象是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招标的特点:
(1)招标是由参加投标的企业按照招标人所提出的条件,一次性递价成交的贸易方式,双方无须进行反复磋商。
(2)招标是一种竞卖的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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