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因为没有农村户口,不能购买农村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后遇拆迁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实行城乡二元结构管理模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城市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但由于城乡结构在变换转型时期,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现象还很普遍,尤其是城乡结合地区。本来不值钱的农村房屋一旦拆迁,价值翻番。利益的驱动下,卖方领取拆迁款便欲独占。买方则主张支付了房款,并实际居住,自己才是被拆迁人,应获得补偿费。然而拆迁人则只认房屋权利证书,于是便和买房人签订安置协议,让卖房人领取补偿款。这种纠纷中,法院在认定买卖无效的情形下,也要对过错方追究一定的责任,并按照公平和诚信原则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取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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