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物的性质是什么?
遗失物,是指根据遗失人的意志,暂时没有遗失的财产。遗失的财产只能是动产。拾得遗失物是事实行为,拾得人不必具有行为能力。第二,拾得失物后的义务是什么?
1。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2。保管义务:遗失物交有关部门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返还义务:失物所有人有权要求返还失物,拾得人应当将失物返还给失物所有人。第三,失物有哪些特点。遗失的财产只能是一种财产,不能是某种权利,如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而丢失的财产又不能由人来控制,如阳光等。遗失物的定义体现在占有上。例如,如果a丢失了一部手机,那么此时该手机被定义为丢失的财产,因为a已经失去了对该手机的占有权,也就是说,a已经失去了对该手机的实际控制权。这是区分失物和埋藏物的核心特征。丧失占有权不影响对遗失财产的辨认。所谓意义占有,是指原主人根据记忆的意义表达而持续的虚拟占有状态。遗嘱是否占有只是区别于遗忘财产和非遗忘财产的遗失物,而不是区别于遗失物和其他财产的特征。因为被遗忘的财产是一种遗失的财产。比如,a忘了把背包放在车上,因为忘了,a失去了占有的意义。但是,如果一个背包不小心丢了,那么一个背包在不断寻找背包的过程中仍然有着有趣的占有,但是这个背包仍然被认为是失物。
4。遗失物的重新占有必须通过他人的民事行为。例如,一个孩子丢了一部手机。如果手机被a发现,则从手机丢失到找到手机这段时间内,手机处于失物状态。这时,a发现了,不用说,a又重新占有了手机;然而,除非a能通过自己的民事诉讼找回手机,否则如果此时被B捡到,无论B今后会做什么样的行为,无论是收入还是处罚,手机对a来说始终是一笔损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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