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犯罪逃避追究、获取犯罪的证据,对死因不明的被害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是法律赋于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的一项侦查权力,具有强制行使效力。不能因为被害人家属不同意而停止行使。当然,侦查活动要贯彻群众路线。尊重群众的风俗习惯。遇到被害人家属阻挠解剖被害人尸体时,应由公安机关或死者的单位进行说服教育。如说服不通,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进行解剖,并应依法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死者家属用暴力、威胁侦查人员或法医鉴定人,阻碍其正当公务活动时,公安机关得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尸体解剖及其处理
如果患者的死亡原因不明确的,为明确患者死亡的原因,建议死者家属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死亡原因,查找医疗过错行为的存在。为日后的医疗纠纷诉讼及其鉴定提供法律依据。
通常尸体解剖的时间安排在患者死亡后的7天内,如果有冷冻条件的可以延长到14日。如果还想再延长尸体解剖的时间的,应当寻找具备极速冷冻条件的尸体保存机构。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尸体的组织和结构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失去尸体解剖的意义和价值,所以,建议死者家属及时做出尸体解剖的决定。不要因为错过尸体解剖的时间而丧失了胜诉的有利证据。
尸体解剖机构,可以是当地医疗机构的病理科室,也可以是当地医学院的解剖教研室,或者当地司法系统(公安、检察院、法院)的法医。如果在当地没有尸体解剖机构,或者不具备尸体解剖检测能力的,或者由于当地尸体解剖机构需要回避不能够进行解剖的,可以到异地聘请专家到当地做尸体解剖。
尸体解剖机构做完尸体解剖后,会出具尸体解剖法医学报告书,该报告中会详细列明,尸体解剖过程中法医所见,及法医学解剖鉴定结论。该报告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依据!
尸体解剖从医疗技术上讲,并不存在障碍,而现实的障碍是,死者家属对尸体解剖的看法存在很多封建观念。认为对尸体进行解剖很不忍心,或者对不起自己的亲人,但是,事实上如果不做尸体解剖,不能够明确死亡原因的,死者家属怎能为死去的亲属讨回公道怎能够对得起死去的亲人呢
通常人们认为,尸体解剖将会把尸体大榭八块,死者将面目全非。其实,这恰恰是死者家属对尸体解剖的不了解所造成的误解!在尸体解剖技术规范中规定,在尸体解剖完成后,应当将尸体器官逐一还纳,并缝合解剖切口!也就是说,死者家属得到的尸体解剖完成后的尸体,仅仅是看到多了几条缝合口而已,绝对不可能还给死者家属一堆残肢断臂!
另外,对于死者比较重要的病理组织,解剖专家将切除少许组织,制作成病理切片保存。该切片可以长时间的保存,并且可以客观的反应死者的病理变化。有极高的证据价值!如果当地的病理专家不能够分析出病理结果的,还可以拿着这些切片到外地寻找专家查看!
通常情况下,医师都是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做出诊断的。但是,由于病理切片是从细胞形态学的角度分析病理变化和病程进展,因此,病理切片报告拥有最终的诊断决定权。在临床上所有的诊断结构都以病理报告为准!除非看切片的医师水品有限,不能够正确的做出报告结论。除此之外,不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推翻病理诊断结论!
如果死者家属由于种种的原因,不同意或者不能够进行尸体解剖的,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死者家属的原因造成不能够做尸体解剖的,死者家属在诉讼中将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死者家属虽然高度怀疑死者的死亡原因是由于在医护工作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错误行为造成的,但是,由于没有做尸体解剖,无法明确死者死亡的原因,无法说明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医院存在这样那样的医疗过错行为是很难得到法官的支持的!因为死者家属的怀疑都是建立在猜测和推断上的,不可能拿出直接的法律证据!没有让法官直接信服的证据,诉讼请求被支持的可能性就可想而知了!从这一个观点看,医疗诉讼胜诉的关键不在于诉讼中,而在于诉讼前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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